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322号 原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