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兵0601民初39号
原告:乌鲁木齐奥申安玻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庄东路17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560527038P。
法定代表人:方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66228X。
法定代表人:周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奥申安玻节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奥申安玻节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奥申安玻节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涛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