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4民初1416号
原告***,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兰军,喀左县南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塔下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景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莲,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光明电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大街四段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辉,经理。
被告刘忠福,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冯连齐,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与被告朝阳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光明电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忠福、冯连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审 判 员 张 建
审 判 员 孟丹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可
书 记 员 任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