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光明电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朝阳市光明电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303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光明电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包勇。职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大全,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4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朝阳市双塔区。
申请执行人朝阳光明电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朝龙民二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于判决五日后给付申请人欠款7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在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乡林杖子村50号院落内的建筑房屋(腌制车间、包装车间、门卫房、锅炉房等)及土地(共8亩)。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拟租赁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土地,并以租赁费抵顶执行款。经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理上述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现申请人向本案申请终本次结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1303执恢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利
执行员*恩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