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303民初527号
原告:朝阳中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北三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电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大街四段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中誉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朝***电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中誉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保全费620元,合计752元(原告朝阳中誉商砼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朝阳中誉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