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5103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车站旁。
法定代表人:蔡秋生。
委托代理人:吴淡雄,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秋哲,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泽群,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被执行人:苏文海,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与苏泽群、苏文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510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一、被执行人苏泽群、苏文海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15000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50%计算)。二、被执行人苏泽群、苏文海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7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泽群、苏文海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泽群、苏文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向金融、工商、车管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职能部门查询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发现二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仅发现被执行人苏泽群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其他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二、发现被执行人苏文海有车牌号为粤U5××**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苏泽群有车牌号为粤M××**丰田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目前无法查控到位;三、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苏泽群、苏文海位于潮州市潮安区的房产,但经向有关部门征询后目前无法处理。余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 斌
代理审判员 魏洁艳
代理审判员 徐汐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