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郴***字第688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72525.35元(含诉讼费5251.35元、执行费385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72525.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