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湘1002执保571号
申请人郴州东汇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东汇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2125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12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钇瑞
书记员 曾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