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802执2304号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与白城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此案为互付义务,申请人维修义务在先,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后,由于申请人未提供履行义务完毕材料,同时法院限期要求申请人提交履行义务完毕材料,但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故本院无法确认申请人是否履行完毕相关应尽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胡忠宝
审判员 曹永光
审判员 杨国发
书记员 姜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