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2)吉0102执保50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98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44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清昭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曹 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