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市五洲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1号
原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雨,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五洲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伊通河以东、南环路以南中海国际社区HG1【幢】2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泽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静,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五洲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4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忠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纾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