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先农坛路中段北,组织机构代码72669230-9。
法定代表人:韩祥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牧春,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太白西18号,组织机构代码77973709-9。
法定代表人:张华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提交了和解协议,称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75万元整,并以御都公寓第三层1262平方房屋抵偿剩余欠款3854466元,申请本案撤回对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7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敬印
审判员  段连春
审判员  苗丛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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