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武县张楼镇许庄村民委员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3财保637号
申请人: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武县先农坛街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726692309Q。
法定代表人:韩祥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雷,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建忠,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武县******民委员会
住所地:成武县******。
村委会主任:李长金。
申请人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武县******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武县******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冻结成武县***人民政府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成武县******民委员会增减挂钩项目款12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成武县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成武县***人民政府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成武县民委员会增减挂钩项目款12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孔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雪允
书记员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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