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保685号
申请人: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先农坛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Q。
法定代表人:韩祥同,经理。
被申请人:成武县******民委员会。住所地:成武县******。
负责人:李长金,村主任
申请人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武县******民委员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成武县******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冻结成武县***人民政府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民委员会增减挂钩项目款1200万元。
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1723财保6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成武县******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二、冻结成武县***人民政府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民委员会增减挂钩项目款1200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在成武县***人民政府冻结该单位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民委员会增减挂钩项目款1200万元。冻结期限二年(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经网络查询被申请人成武县******民委员会无银行开户信息。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3执保685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