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武县张楼镇许庄村民委员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保685号

申请人: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先农坛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Q。

法定代表人:韩祥同,经理。

被申请人:成武县******民委员会。住所地:成武县******。

负责人:李长金,村主任

申请人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武县******民委员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成武县******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冻结成武县***人民政府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民委员会增减挂钩项目款1200万元。

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1723财保6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成武县******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二、冻结成武县***人民政府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民委员会增减挂钩项目款1200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在成武县***人民政府冻结该单位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民委员会增减挂钩项目款1200万元。冻结期限二年(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经网络查询被申请人成武县******民委员会无银行开户信息。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3执保685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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