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菏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先农坛路中段北,组织机构代码72669230-9。
被执行人: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太白西18号,组织机构代码77973709-9。
本院在执行成武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鲁抗三叶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