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2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新建筑工程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代位权纠纷执行一案,此案立案后,我院于2018年1月5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向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以及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房产档案馆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予以查询,上述单位反馈查询结果如下:(一)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内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内无资金可供执行,其他银行无被执行人开户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在房产登记机关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值证券。鉴于我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已查询完毕,且申请人在收到执行举证通知书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有关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给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照职权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黄志刚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