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5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新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田铁骑,经理。
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
被执行人:***,住吉林省德惠市边岗乡。
被执行人:长春万通市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栾丽华,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新建筑工程公司、***、***、长春万通市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2016)吉0105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新建筑工程公司、***、***、长春万通市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力
代理审判员 滕 野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