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民终2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华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田铁骑,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大博,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净月区。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6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齐兆林,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0年9月28日,汉族。
原审被告:长春万通市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256号。
法定代表人:栾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勇,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市华新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和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二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千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