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龄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赤峰龄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特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4民初9473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龄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四街南中昊大厦北天通房地产商务楼**3-2-0203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赤峰特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连儒波,职务:经理。

原告***被告赤峰龄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特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