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龄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4民初9473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龄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四街南中昊大厦北天通房地产商务楼**3-2-0203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赤峰特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连儒波,职务:经理。
原告***被告赤峰龄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特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