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8民初239号
原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东方红大街北侧赤峰商贸物流信息中心第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67066674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23-2号1幢6层6001。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经理。
原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9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