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8民初239-1号
申请人: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东方红大街北侧赤峰商贸物流信息中心第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67066674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23-2号1幢6层6001。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经理。
申请人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内0428民初2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支行的存款110万元,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已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支行的存款110万元,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