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与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9383号之二
原告:赤峰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东方红大街北侧赤峰商贸物流城信息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原告赤峰腾龙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赤峰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腾龙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5元,由原告赤峰腾龙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立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