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全某与赤峰欣丰农业科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8720号
原告:全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欣丰农业科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王某2,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与被告赤峰欣丰农业科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2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全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