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404执保865号
申请人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金中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赤峰新城富龙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巴林大街北。
法定代表人丽达,董事长。
申请人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赤峰新城富龙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赤峰新城富龙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8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8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新城富龙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赤峰新城富龙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申请人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