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新城富龙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6295号
原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金中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彦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刘国宁,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新城富龙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宿地:赤峰市新城区巴林大街北。
法定代表人:丽达,董事长。
原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新城富龙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新城富龙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94元,减半收取257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峰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人民陪审员 郎凤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