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市宝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10299号
原告:鞍山市宝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鲜明朝鲜族村联村。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被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民族乡人民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原告鞍山市宝龙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2019年11月14日,原告鞍山市宝龙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鞍山市宝龙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鞍山市宝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春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