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1695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明,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新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蓝山庭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英饶,经理。
被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临潢大街金中大厦商住楼**v>
法定代表人:朱彦群,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新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玉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