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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6民初4775号
原告: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临潢大街和美商贸城B5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1,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临潢大街和美商贸城B5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被告:**2,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赤峰和然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727.00元,减半收取8363.50元,诉前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丛宝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怡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