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楚执字第57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
申请执行人***,女,1932年1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施光虎,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牟定县人,从事建筑业,住牟定县。
被执行人楚雄三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三街镇新大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7380607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铜梁县人,从事建筑业,原住重庆市铜梁县南城街道办事处西来村10组10号,现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从事建筑业,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社区三家镇葫芦村一社23号,现住楚雄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2014)楚执字第457号沈之秀、***申请执行施光虎、楚雄三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10113.00元。现被执行人施光虎、楚雄三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执字第5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