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禄丰安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禄丰安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124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禄丰安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世恒商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312318066,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芒市。 ***禄丰安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3124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禄丰安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8700元,利息12968元,合计131668元;并以并以118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18日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禄丰安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131668元,案件受理费2926元,执行费1875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义务,经向城建、土地、交管及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3124执411号***禄丰安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