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禄丰安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之与某某、楚雄州禄丰安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31民初489号 原告:**之,男,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化,农民,住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4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化,农民,住禄丰县。 被告:楚雄州禄丰安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禄丰县金山镇城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3123180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之与被告**、楚雄州禄丰安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之于2020年4月22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之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