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1民初00602号
原告:长春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迟恩波,男,汉族,1949年11月15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迟恩波建设用地事使用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春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说
人民陪审员*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