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信建设有限公司

海宁市黄湾镇裴沈利土石方工程队与浙江华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5262号之一

原告:海宁市黄湾镇裴沈利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闸口村42组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B9L6H42。

经营者:裴沈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纯刚。

被告:浙江**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0923C。

法定代表人:俞健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鲍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海宁市黄湾镇裴沈利土石方工程队与被告浙江**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黄湾镇裴沈利土石方工程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98元、减半收取72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249元,由原告海宁市黄湾镇裴沈利土石方工程队负担。

审 判 员 韩国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张杰

书 记 员 管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