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2710号
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德丰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896683659。
法定代表人:张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至国、徐晓,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0923C。
法定代表人:俞建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984元,减半收取4492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512元,由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海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甘永浩
书记员董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