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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民初3485号
原告:***,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纯刚,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0923C。
法定代表人:俞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信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百顺
审判员章楚熊
人民陪审员程建英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