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华信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民初1892号

原告:***,男,1962年6月5日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纯刚,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0923C。

法定代表人:俞建华,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浙江**信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0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楚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於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