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民初1892号
原告:***,男,1962年6月5日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纯刚,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0923C。
法定代表人:俞建华,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浙江**信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0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楚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於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