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建营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市兴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长春市汇隆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吉林省瑞达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宽民初字第953号
原告长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4号。
法定代表人**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靖爽,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建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台北大街2038号钢材市场3厅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兴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台北大街2038号2厅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现住长春市。
被告***,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汇隆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乡东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瑞达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万顺村万顺卜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建营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市兴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市汇隆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吉林省瑞达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10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原告长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