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816号
原告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牛心镇。
被告长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4号。
第三人***,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曲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