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3民初1022号
原告:大连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发区得胜镇*家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民主广场3-1号17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7年10月2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大连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大连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连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