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格林菲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36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潘敦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翔,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格林菲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吴群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格林菲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菲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安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判决中仅提到施工合同,对补充合同只字未提,事实认定错误。施工合同对双方结算方式未做任何约定,而补充合同详尽约定双方据实核算。因此无论按现有实际发生工程造价,还是合同约定均应据实结算。2.二审法院在本院查明及认为部分明显断章取义。建安公司上诉提出,“我们建议法院采用评估报告,如果法院不认可,那么我们申请鉴定。”如法院不认可该评估报告,建安公司只能同意申请再次鉴定。一审法院已经论证了工程结算报告的合理合法性,而二审法院开庭对该评估报告合法性未提出任何明示,也未分配举证责任,违反了举证分配原则。格林菲尔公司和长兴岛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共同委托评估确认工程款3598万元,说明格林菲尔公司认可该工程造价,建安公司事后已表示确认该工程造价款。二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13759042元工程款并非双方实际发生的工程款,却依此价款作出判决,并判决建安公司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剩余工程款另行起诉错误。3.二审法院未审查格林菲尔公司作为开发商履行了哪些义务,有哪些权利。《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的签订是因为格林菲尔公司完全违约,致使该项目整体搁置,被政府按约定强行收回。不可能包含违约方的运营成本及利润。一审法院以大连建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工程造价作为审核造价,体现了该工程的真实造价,合法有据。4.该工程结算应该据实结算,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如以格林菲尔公司主张的13759042元结算,明显低于建筑成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低于建设成本价签订的施工合同,结算约定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建设工程审核报告》可否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2011年3月8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与格林菲尔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约定,“因回迁楼项目回购,双方共同指定中介机构对回迁安置楼进行工程决算,经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确定为3598万元,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同意回购。”可见,大连建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大建工审字(2010)273号《建设工程审核报告》系解决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与格林菲尔公司为确定回迁楼项目回购等事宜进行的工程决算,且该审核报告并未以格林菲尔公司与建安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审核依据。长兴岛国土资源局与格林菲尔公司的回迁楼项目回购,以及格林菲尔公司与建安公司的回迁楼工程款结算,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建安公司主张按照《建设工程审核报告》结算工程价款并无法律依据。
关于案涉工程价款应如何结算的问题。建安公司于2014年3月提起本案诉讼之后,一审法院以上述审核报告并非原、被告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为由,判决驳回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建安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格林菲尔公司就案涉工程款尚未支付,工程已竣工使用,故本案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的履行实际情况及施工行业交易习惯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在建安公司要求按3598万元结算工程款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一审法院应当告知建安公司并释明是否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上述认定和处理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较为妥当。在上述情况下,直至二审审理期间,建安公司仍未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和人民法院的释明,在举证时限内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二审法院判决格林菲尔公司先支付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包干价13759042元,并向建安公司释明,余款待双方达成一致后或经过共同委托评估后确定另行告诉,并无不当。
综上,建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万 挺
审 判 员  董 华
审 判 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闻
书 记 员  曹美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