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格林菲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92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02118281X。
法定代表人:潘敦友,系该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格林菲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敦豪国际酒店1003室。
法定代表人:吴群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格林菲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辽029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剩余工程款预期付款利息,以18822021元为基数,其中2014年3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止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保健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59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8456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于2020年12月28日发起网络查询。于2019年12月25日保全冻结大连格林菲尔置业有限公司在大连市国体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的到期债权6211266.93元,冻结期限为二年。于2021年4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大连格林菲尔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帅
审判员  王叶辉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曲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