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民初170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现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02118281X。
法定代表人:张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龙,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现住大连市。
原告***与被告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79元。
审 判 员 翟要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 婕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