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03民初2224号
原告:长春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70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以北阳光嘉年华10幢3单元116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6月25日,汉族,住长春新区。
被告:***,女,1968年11月2日,汉族,住长春新区。
原告长春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长春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