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长春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070段>
法定代表人:赵连国。
原告沈阳地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长春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沈阳地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沈阳地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地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计805元,由沈阳地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