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5民初93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大庆市肇州县。
被告: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熊维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陆明,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羁押于大庆。
***与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后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 剑
审 判 员 袁嘉阳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纪元
书记员吴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