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05执异12号
异议人陶淑华,女,1954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
被执行人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
负责人***。
第三人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
法定代表人熊维强,职务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第三人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1日决定:本公司设立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项目与本公司相同(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三级)。任:***为该分公司总经理。并委托***办理分公司设立事宜,于2004年8月10日分公司成立。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第三人关于分公司设立材料中存在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公章与公司备案的印记不符等情形的抗辩,不足以对抗申请执行人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公示效力的信赖。该案被执行人系第三人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2018)黑0605执恢9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30000元,利息19964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