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91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创业新街。
负责人***,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红岗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熊维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