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05民初1364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红岗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熊维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加旺与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日立案。原告*加旺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加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