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民申5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红岗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熊维强,该公司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萨尔图区巴力建材经销处业主,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再审申请人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综上申请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认定,且申请人未能证实其分公司印章已经过有效备案,亦未在原审审理中申请对案涉印章进行司法鉴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庆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伍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