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松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2)黑0621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06月06日出生,。
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17027260254,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之平路。
法定代表人:蒋炳弟。
本院在执行***与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州劳人仲字(2021)第44号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当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龙
审判员 邱伯骏
审判员 汪晓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钊祎